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甘晧均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
務處(即王啟甡之遺產管理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783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9萬4120元(如計算書所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萬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 萬7830元,原告應再
補繳10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計算書: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被繼承人王啟甡所有臺北市○○區○○路 0
段00巷00弄00號6樓房地,總面積86.15平方公尺、陽台面積
17.25平方公尺,共計103.4平方公尺。
二、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 年1 月至108
年9 月間,上開房地區段門號交易價格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
尺12.18 萬元。
三、據此估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59萬4120元(計算
式:121,800 ×103.4=12,59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