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 告 姚梨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甲(NAMALGAMU ‧PATHIRANNEHELAGE‧PEMA
RATHNA)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民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譯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 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5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 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 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 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 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 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 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 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 ,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 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 項、辦理民事訴訟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亦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 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 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 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事件,被告為斯里蘭卡籍,且現在 國外,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言詞辯論通知 書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國之合 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 通知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民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譯本 ,詎原告僅陳報民事起訴狀之譯本,仍未提出民事庭通知書 、送達證書之譯本,延誤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事項,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