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中央住商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再興
相 對 人 龔瑩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零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 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 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 用應由原告負擔。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 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 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 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起訴時原聲明 請求相對人將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 ○0○0號及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層建 物(即中央住商辦公大樓,下合稱系爭大樓)頂樓平台如起 訴狀附圖斜線所示之盆栽、雜物(實際占用之面積待測)及 該附圖所示A部分之水管(實際位置及水管長度待測)移除 回復原狀,並將上開占用部分返還聲請人及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嗣因配合實際測量結果,變更聲明為相對人應將系爭大 樓頂樓平台(下稱系爭頂樓平台)如判決附圖即臺北市建成 地政事務所105年2月4日複丈成果圖編號D所示面積37.87平 方公尺之盆栽、雜物、水管移除回復原狀,並將上開占用部 分返還原告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3
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被 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 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聲明,經臺灣高等 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37號判決就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並諭 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 加部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9,餘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107台上字第213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經查:聲請人預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244元,嗣減縮請求回復原狀及 返還之面積為37.87平方公尺,依聲請人起訴時系爭大樓坐 落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798,940元(見本院104年度司 北調字第639號卷頁13),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750,533元 【計算式:798,940元37.87平方公尺÷11層=2,750,533 元】,應徵裁判費28,324元,聲請人預納逾28,324元部分, 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應由聲請人自行 負擔。又聲請人另預納複丈費合計6,600元,有臺北市地政 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兩紙面額各1,000元、5,600元在卷足憑 。從而,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34,924元【計算式:28,3 24元+6,600元=34,924元】,相對人應負擔14,319元【計 算式:34,924元×41%=14,3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此部分因相對人未上訴而告確定,餘20,605元【計算 式:34,924元-14,319元=20,605元】因聲請人提起上訴尚 未確定。次查聲請人於第二審預納訴訟費用44,713元,故第 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 分)訴訟費用合計為65,318元【計算式:20,605元+44,713 元=65,318元】,相對人應負擔58,786元【計算式:65,318 元×9/10=58,786元】,餘6,532元【計算式:65,318元-5 8,786元=6,532元】由聲請人負擔。又聲請人預納第三審律 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3號裁定核定為30,00 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綜上,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合計為103,105元【計算式:14,319元+58,786 元+30,000元=103,10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