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4551號
TPDV,108,司票,14551,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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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55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周嘉揚 
相 對 人 李南山(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嘉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周嘉揚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南山周嘉揚於民 國107年9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160,000元,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利 率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8年7月19日,詎 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139,536元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 定。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 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11條復有明確規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 力,於非訟事件即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如對已死亡之相對 人聲請本票裁定,即因欠缺要件而不合法,法院應即駁回其 聲請。本件聲請人於108年8月30日執相對人李南山周嘉揚 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李南山業 於108年4月2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於 聲請人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對已死亡之李南山聲請本票裁定,其 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且其情形 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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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