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09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殷維祥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16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月21日,本件裁定並無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 允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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