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96號
TPDV,108,司促,15996,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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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克明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76708 │0000000000│09月 04日  │      │九九     │
│  │元  │327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5996號)
緣相對人鄒克明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9月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72元及違約金
暨月付金利息138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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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