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49號
TPDV,108,司促,15949,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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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 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漢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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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