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27號
TPDV,108,司促,15927,201909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念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