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21號
TPDV,108,司促,15921,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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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家藩(原名王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227817元│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9%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288939元│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9%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王家藩王基安於民國102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
  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9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8年09月19日止累計229,111元正未給付,其中227,817元
  為本金;794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家藩王基安於民國10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
  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9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8年09月19日止累計290,939元正未給付,其中288,939元
  為本金;1,90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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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