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瑋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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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20912元 │自民國108年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許瑋珊於民國106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08年07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
月17日止累計22,745元正未給付,其中20,912元為本金;1,
554元為利息;2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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