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70號
TPDV,108,司促,15770,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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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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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