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何佩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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