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32號
TPDV,108,司促,15632,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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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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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