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