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攸琦
監 護 人 陳攸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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