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543號
TPDV,108,司促,15543,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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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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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