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 淼
吳任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零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任藍、鍾│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89061│淼 │2月01日起 │9月02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3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任藍、鍾│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9061│淼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
(一)緣債務人鍾淼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吳任藍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10筆,合計新臺幣489,061元。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
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
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8年09月0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鍾淼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
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
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吳任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
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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