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305號
TPDV,108,司促,15305,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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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謝順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蘇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萬柒仟壹佰壹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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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