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91號
TPDV,108,司促,15291,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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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歆潔(原名蕭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
  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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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