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53號
TPDV,108,司促,15253,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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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潘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孫潘燕玲於民國92年10月0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94年11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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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