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83號
TPDV,108,司促,15183,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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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家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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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