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40號
TPDV,108,司促,15140,2019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