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37號
TPDV,108,司促,15137,2019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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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心菁 
 
W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洧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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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