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078號
TPDV,108,司促,15078,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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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筱芸(原名林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參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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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