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47號
TPDV,108,司促,14947,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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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柒
  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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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