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97號
TPDV,108,司促,14797,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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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錦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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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