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74號
TPDV,108,司促,14774,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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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晏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峻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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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