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晏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峻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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