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83號
TPDV,108,司促,14583,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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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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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