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76號
TPDV,108,司促,14576,201909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 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凱薇(原名廖浠捷)


      張鐸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