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88號
TPDV,108,司促,14488,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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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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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