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74號
TPDV,108,司促,14474,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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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嘉杰 


      吳雪英 

      關令儀 


      譚志康 
      安文剛 
      廣州奧咨達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峰 
共 同
代 理 人 彭義誠律師、邱雅文律師、李其陸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佩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嘉杰清償人民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雪英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關令儀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譚志康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參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安文剛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參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廣州奧咨達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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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州奧咨達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