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77號
TPDV,108,司促,14377,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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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郁琪 
      曾志文 
一、債務人曾志文曾郁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
  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志文、曾│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187 │郁琪   │3月19日起  │8月28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29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志文、曾│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187 │郁琪   │4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
(一)緣債務人曾郁琪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
   曾志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金額總計新臺
   幣190,20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
   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郁琪本息繳至民國108年3月18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9,187元及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
   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
   志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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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