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14號
TPDV,108,司促,14314,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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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容 

      鄭以誠(即鄭昆瑩之繼承人)


      鄭以瑞(即鄭昆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以誠、鄭以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昆瑩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蔡秀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
  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以誠、鄭以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昆瑩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蔡秀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參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鄭以誠、鄭以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昆瑩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蔡秀容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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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