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95號
TPDV,108,司促,14295,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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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季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貳拾伍元
  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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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