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春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1059 │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緣債務人賴春杏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
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年8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
二):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1,059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
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新臺幣3,81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
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
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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