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48號
TPDV,108,司促,14248,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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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72346元 │自民國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6682元 │自民國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 │
│  │       │          │      │          │
│  │       │          │      │          │
├──┼───────┼──────────┼──────┼──────────┤
│003 │新臺幣59775元 │自民國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 │
│  │       │          │      │          │
│  │       │          │      │          │
├──┼───────┼──────────┼──────┼──────────┤
│004 │新臺幣12512元 │自民國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四│
│  │       │          │      │          │
│  │       │          │      │          │
└──┴───────┴──────────┴──────┴──────────┘
附件: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
  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
  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
  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
  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
  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53,274元整,其中已到期本
  金151,31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51,31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0元),應自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959元(108.5.13~108.7.13)、
  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
  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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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