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88號
TPDV,108,司促,14188,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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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陳阿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案外人劉逸鴻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陳阿
  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
  別為27,429元、18,050元、28,642元、7,642元、64,394元
  、63,843元、63,000元及58,971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劉逸鴻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1月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4,185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
  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陳阿循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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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