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志仁
潘玟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志仁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玟潔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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