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46號
TPDV,108,司促,14146,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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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志仁 

      潘玟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志仁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玟潔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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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