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03號
TPDV,108,司促,14003,201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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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麗芳(原名李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
  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本票,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
  利率以百分之十三點三五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150000元
  未繳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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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