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34號
TPDV,108,司促,13934,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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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浮水印藝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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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浮水印藝術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