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531號
TPDV,108,司促,13531,2019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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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滿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參萬柒仟陸
  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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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