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薇多綠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春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奎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薇 多綠雅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至 108年7月止,累積欠繳大樓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5,500元,經 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 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社區住戶管理規約、存證信函 之郵政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3樓」,而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 函仍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惟聲請人催繳函送達地係「新北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樓」,與戶籍地不同。查戶 籍法所登記之戶籍地址雖為行政管理所設,戶籍地址並非認 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若相對人有戶籍地以外之居所,通知應 以該實際居住地為準,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居住於上開二鬮 路址,本件聲請聲請人僅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聯,然無 郵政回執之簽收欄可供本院查明相對人之簽收記載,相對人 是否收取存證信函,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就催告內容為何 亦無存證信函可參。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 補正此郵政回執之簽收欄及該存證信函影本,及相對人欠繳 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提出於「公告期間 」相對人陳奎棟確有實際居住社區大樓二鬮路址之證明文件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未能提出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簽收欄影本及釋明相對人於社區公告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 時,是否實際居住於該社區大樓,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