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97號
TPDV,108,司,97,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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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碧娥 
相 對 人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
      公司) 
清 算 人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 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 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 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 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 記等事件現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053號審理中,然原相 對人民國93年5月3日股東常會決議選任之清算人岡田良三, 業以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完結及解任清算人 職務,並經本院於同年9月23日同意備查;復本院雖另以107 年度司字第715號裁定選任林健雄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然其 後亦以107年度司字第82號裁定准予林健雄解任清算人職務 在案。是而,相對人現無清算人可執行其公司之清算事務, 故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遂以利害關係人之身 分,爰請依據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原相對人 公司之法人股東即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清 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三和三商股份 有限公司不動產重要書類返還客戶憑據單、債務清償證明書 、經濟部商業司資格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三商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事紀、民事起訴及請求准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狀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又相 對人原名稱為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後變更為日聯三商股



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90年11月20日經(90)商字第090014 5515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嗣相對人於93年5月3日經股東常 會決議解散,經經濟部93年5月18日以經授商字第093010880 8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相對人並選任岡田良三為清算人進行 清算程序,岡田良三遂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3年度 司字第4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並於清算完結,再 經本院於94年9月22日准予備查(見本院96年度司字第715號 卷附件三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件六之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經濟部93年5月18日經授商字第09301088080號函) ;嗣利害關係人李明崇以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與其間尚有 土地抵押權未為塗銷紛爭為由,依公司法第333條之規定聲 請選派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10月29日96年度司字第715號 民事裁定,選派相對人前董事林健雄為清算人,然林健雄業 已依法聲請解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職務,並經本院於107年7 月9日以107年度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准予解任在案等節,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442號、96年度司字第7 15號、107年度司字第82號卷宗核兌無訛,並有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7年度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公司登 記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聲證一、四、十一)。復佐以相 對人解散前之公司董事除林健雄外,其餘董事均為日本國人 ,且均分別為日商三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投資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 ,勘認相對人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 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自有經本院再行選派 之必要。本院審酌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相對人公 司之股東,本院認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 任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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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