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86號
TPDV,108,司,186,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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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竹中大介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文利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前述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之財務報表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再於108 年4 月1 日 提請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且決議選任黃文利(會計師)為 前述公司各項相關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業已徵得黃文利同意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70 號清算完 結准予備查之函文、前述公司108 年4 月1 日股東臨時會之 會議紀錄、簽到表、保管文書一覽表、黃文利之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暨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 司字第170 號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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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