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82號
TPDV,108,司,182,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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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重資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
  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
  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
  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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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重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