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玫青
吳林款
林勝慶(即林春桐之繼承人)
林春來
林浩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解任楊堂宮擔任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職務,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應如數繳
納。
二、聲請解任楊堂宮清算人職務之法律依據(即依哪一法律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解任)?
三、林春桐之繼承系統表、林春桐之4,600股股份僅由林勝慶繼
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林春桐除戶戶籍謄本及林勝慶戶籍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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