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46號
TPDV,107,重訴,446,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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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源甡國際有限公司(即J.ADAMS AND ASSOCIATES IN
      T’L LTD.)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盛 
上 訴 人 ZENITH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高銘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重訴
字第44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66,208 元及13,012,03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3,588 元(33,724元+189,864 元=223,58
8 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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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