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36號
TPDV,107,重家繼訴,36,201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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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邱騰毅
      王晟懿

      王淑瑤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素珠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邱騰毅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下同)74,522元(含抗告費1,000元)、上訴人王晟
懿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元、上訴人王淑瑤應繳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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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