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10號
TPDV,107,訴,3610,20190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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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0號
上訴人 即
追加 被告 易利迪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杜久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
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 明,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 定,限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4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復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為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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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利迪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