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8
年9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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