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73號
TPDV,107,建,273,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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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3號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華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藍華邦 
      沈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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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